该部门表示,此次修正规定旅行业在办理接待大陆民众来台观光团体业务时,应确保陆客已投保包含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等相关保险。其中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险金额须为200万元,因意外事故所致身体受伤及突发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最低保险金额须为50万元。
另为杜绝“个人旅游团客化”的现象,这次也增订有关旅行团随团人数的限制,规范限制随团人数不得超过团员人数三分之一,且全团人数(含团员及随团旅游者)不得超过40人,以避免旅行业配合大陆组团社,将个人游旅客并入观光团,导致个人游随团旅客人数大于团体旅客,或比例上悬殊,影响旅游质量。
(责任编辑 江伟)